黑龙江高考户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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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异地高考报名条件: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
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异地高考报名方法:非黑龙江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五类考生可享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时,会予以优先录取。
第一类: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申请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第二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第三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一类: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提供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第二类: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县(含)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鄂伦春等8个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
据了解,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查决定是否录取。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华侨子女加5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申报时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复审。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
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异地高考报名方法:非黑龙江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五类考生可享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时,会予以优先录取。
第一类: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申请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第二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第三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一类: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提供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第二类: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县(含)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鄂伦春等8个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
据了解,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查决定是否录取。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华侨子女加5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申报时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复审。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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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省
(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
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
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
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
省的;考生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
籍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
- 3 -
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
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 2 年以上(含 2 年,从高中毕业
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 2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
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
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
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
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
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 2 年以上(含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 2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
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
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
(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 3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
连续实际就读 3 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
一致);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
须具有我省高中 3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3
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
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省
(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
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
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
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
省的;考生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
籍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
- 3 -
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
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 2 年以上(含 2 年,从高中毕业
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 2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
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
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
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
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
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 2 年以上(含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 2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
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
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
(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 3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
连续实际就读 3 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
一致);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
须具有我省高中 3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3
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
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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