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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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法律依据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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