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推荐于2017-09-06 · 知道合伙人情感行家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行为、物和人身三大类。
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方式有两种:
作为和不作为。
前者要求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活动,
后者则要求主体
必须抑制一定的活动。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
行为客体所占的比重相当大。
如婚姻自主权、
配偶人身自由权、
家庭成员扶养权、未成年人监护权等。
物——有一定使用价值,并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质财富。
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必然会基于他们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相应的财产利益关
系。
这些财产利益关系当然必须以物为对象。
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客体通常体现为夫妻共同财
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及婚姻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等。
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人的生理整体。
人身是人的物质形态,
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方式。
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的承载者,
而且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就构成
亲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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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http://wenku.baidu.com/link?url=yj4b7HgBGEctWAo8PpTNuK4d_bgERkt7tEVqKa30mm4_TYWqxmDSjxHH4YFinYoN6KgZ4nIaCeR3vIqClVuXEazu4yjaLJ4cxSXAO2ik5xe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的主体是丈夫和妻子,两者办理结婚登记后,形成婚姻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关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