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社会等级 是什么?
夏商西周社会等级分明划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平民,奴隶,标准是血缘亲疏关系。
东周时期,周雹兆考王于公元前425年(周考王15年)封其弟于河南地,建立周公国,是为西周桓公。这是周王朝最后一次分封。自局拿从这次分封后,周王的土地全部分封完毕,连自己也是寄居于此周公国,此时的周天子已与乞丐无异源腊租。
周桓公死,其子威公代立。威公卒,子惠公代立。周赧王时,周惠公封其小儿子于巩以奉王,号东周惠公。东西周分立,西周都河南旧于王城,东周都巩
西周自立国以来,一直采取讨好各大强国的政策,尤其是秦国。秦国和周围列强经常向西周和东周征收赋税和兵源。周时,西周和东周常相互倾轧攻伐。
周赧王在位时,周天子地位已经完全徒有虚名,其土地(周天子的王畿)也被韩、赵一分为二,以洛邑之河南王城为西周,仍都洛邑,以巩附成周为东周,分别由东、西周公治理,周天子由成周迁于王城,依附于西周公。
前256年(赧王59年,秦昭襄王51年),秦兵攻打西周,西周公恐,以西周三十六城、人口三万降秦,秦尽收其地,归其君于周,周赧王悲奋而死,秦没有立新王而取九鼎和礼器置于咸阳(途中一鼎落于泗水),迁西周公于憾狐,秦庄襄王元年(前249年),东周君欲趁秦连丧昭襄、孝文二王合纵伐秦,秦庄襄王以吕不韦为大将,起兵十万,执东周君而归,尽收巩城等七邑。
迁东周公于阳人之地,然诸侯还有韩国、卫国、魏国、燕国、楚国、赵国、齐国,周朝彻底灭亡,至公元前221年秦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一统天下。
扩展资料
西周时期,周王直接统治地区和各诸侯国都有国、野。王或诸侯所居都城及其近郊称为国,郊以外称为野。居住在国中的是国人,其余则是野人。国与野各方面制度均有所不同。这种差别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周朝对各地的征服,占统治地位的周人处于国中,被统治的土著则居于野外。
国中分划为乡。周有六乡,诸侯国大的有三乡。据《周礼·大司徒》,其组织形式为: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有乡大夫,以下各级有长。国人的多数是与贵族有宗法血缘关系的士阶层,他们有议政的权利,当国家遭到大的变故时,王或诸侯要征询他们的意见;他们之中的才能优秀者,会得到选拔推荐。其丁壮日常有义务参加国家组织的田猎、力役;遇有战争,则参加军队,或出征,或戍守。
野一部分分划为遂,其余封予卿大夫作为采邑。周有六遂,诸侯国大的有三遂。据《周礼·遂人》,其组织形式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有遂大夫,以下各级有长。野人属于庶人,战争时期只在军中从事配合性的杂务。
宗法制老罩型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1.产生及主要内容:是在西周初年形成的,宗法制度是同分封制相配合的,周公鉴于夏商两代王位继承不善的历史教训,为使周朝免于王位继承纷争造成的内部混乱确定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周王自称上天的元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诸弟则受封为诸侯,对周王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其弟被封为卿大夫,对诸侯言为小侍猜宗,而在他们自己的闷槐宗族中又处于大宗的地位,这样就形成了周天子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2.重要特点:西周宗法制度的第一个特点是强调等级。大宗由嫡长子一脉相承,他代表了宗族祖先的延续和其权威的传承,小宗对大宗的服从,不仅是对宗族权威的服从,也是对国家政治权威的服从。西周的宗法制的第二特点是强调血缘相亲。就是通过维护各级同姓贵族的利益来团结整个周族的力量,也就是通过强调血缘关系,以期达到对天下万邦加强统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