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中央政治制度是什么
唐朝沿用隋朝制订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机构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三省即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此外中央还有掌帝室器物车马的殿中省、掌帝室经史书籍的秘书省、掌宫官内侍的内侍省三个职权较小的省。
尚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其中枢称“尚书都省”,都省下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本为尚书令,但因唐太宗曾任尚书令,后以左、右仆射为首。中书省是皇帝颁布大政文书的机构,长官为中书令,副手为中书侍郎,下有中书舍人六人,此外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等谏官。
门下省则是审核大政文书之机构,长官为门下侍中,副手为黄门侍郎(又称门下侍郎),下有给事中四人,此外与中书省相似,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等谏官,也有掌符策印玺的符宝郎、掌起居记录的起居郎等官员。由于尚书权力太大,因此后来设立左右仆射代行大权。
六部作为尚书省的分支机构,分管各种具体行政事务,按严耕望的研究,六部上承三省所布政令,下传寺监所行方案,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的规划和监督,而非寺监的具体执行,故而官吏员数远少于寺监。六部有高低之分,吏、兵二部为前行,户、刑二部为中行,礼、工二部为后行。
扩展资料: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据隋朝《开皇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
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全面解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后世又称呼为《唐律疏典》[82]。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为五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朝
(3)削分相权,既削弱相权;政事堂是合议军国大事的中央机构;三省是皇帝处理政务的协助机构、尚书省三省,降低三省长官的品级、兵,尚书省设吏。全国一切大权均集中皇帝手中、户,负责执行政令、礼,又使其互相牵制、刑、工六部。(5分)
(2)分相权为三,加强皇权标准答案:
(1)唐朝中央设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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