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请高手指教

2000年3月1日,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向乙出售一集面粉100吨,每吨300美元,CIF利物浦,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国甲公司分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英国... 2000年3月1日,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向乙出售一集面

粉100吨,每吨300美元,CIF利物浦,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国甲公司分别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英国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和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4月1日,该批货物依合同和信用证的约定在上海港装船起运。

4月13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被英国另一家公司丙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

乙公司破产并偿还债务。于是甲公司决定终止履行合同并将该决定通知了

乙公司。4月15日,货轮在海上因遇台风而触礁,面粉全部被抛入大海,

甲公司及时通知了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尚未将提单、发票、保险单交给

乙公司。4月16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解释被起诉原因,并为甲公司开立不

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甲公司则以面粉被抛入大海

为由解除了合同。根据上述案情,并结合公约,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公司十分有权因面粉被抛入大海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3)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为什么?
(4)在提单、发票、保险单尚未交付的情况下,面粉被抛入大海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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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左手牵着猪
2009-04-21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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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个问题先,案例当中写的应该是中止吧。 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甲公司中止履行且及时通知了乙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CISG 第七十一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甲公司有权因面粉被抛入大海而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原因。
3.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根据CISG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所以甲公司的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4.在提单、发票、保险单尚未交付的情况下,面粉被抛入大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SG舍弃了所有权决定风险转移的陈旧观念,原则上以交货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依据CIF的含义,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面粉被抛入大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买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单据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买方还是应当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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