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都是相同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