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
2、内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程序法则主要是指诉讼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