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户口迁入条件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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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凡于2009年2月9日起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凡到我市城镇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人员,继续执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落户政策),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其中,对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农民,可保留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凡于2009年2月9日起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凡到我市城镇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人员,继续执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落户政策),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其中,对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农民,可保留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