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1、超限货车包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长度18.1米;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2、对超限车辆的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有多项违法行为的车辆,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法律客观: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