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个帮忙看下,修改下。

要求是这样的:需要写一个综合性的案例就是一个案例至少要包含六个问题每个问题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同时这些知识点至少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科目(刑民诉讼商行政国际宪)同时需要附上答案... 要求是这样的:
需要写一个综合性的案例
就是一个案例至少要包含六个问题 每个问题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
同时这些知识点至少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科目(刑民诉讼商行政国际宪)
同时需要附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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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找了三个案例组合在一起, 担心有错漏,麻烦各位大侠予以指正,帮我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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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版本如下: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1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
这时修理铺另一位工作人员李福,发现一头母猪在自己修理的车子边躺卧,妨碍了自己工作,李福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母猪继续狂奔,正好朝李有良开的车奔来,李有良本来只需要刹车即可,却因为经验不足,惊慌之下疾打方向盘,撞在石柱上,车子严重损坏,估计维修费用需要2000元。李有良看到刚修好的车子一下子又撞坏了,和钱财旺发生了争执,李有良推搡了钱财旺几下,正好有民警经过,将打架的二人带回了派出所,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李有良作出行政拘留10天。李有良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李有良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汽车修理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因为李福是因为工作行为而驱赶猪,应由李福工作所在的汽车修理铺承担赔偿责任。
(2)因汽车维修铺不愿承担李有良车子破损引发的维修费用,李有良提起民事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答: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又根据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汽车毁损是因为钱财旺在工作中造成的,加上导致母猪受惊吓而狂奔的也是因为修理铺员工李福的工作行为所致,因此其雇主乔小伟应为被告。而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因此乔大伟应和乔小伟为共同被告。又乔小伟的修理铺挂靠在正华修理厂,所以正华修理厂应当和乔小伟、乔大伟一同为共同被告。
这里接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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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汽车修理地(甲市C区),被告住所地为乔小伟的住所地(甲市A区)、乔大伟的住所地(甲市B区)、正华修理厂所在地(甲市1县)。所以本案中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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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是这样的:
需要写一个综合性的案例
就是一个案例至少要包含六个问题 每个问题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
同时这些知识点至少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科目(刑民诉讼商行政国际宪)
同时需要附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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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找了三个案例组合在一起, 担心有错漏,麻烦各位大侠予以指正,帮我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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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版本如下: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1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
这时修理铺另一位工作人员李福,发现一头母猪在自己修理的车子边躺卧,妨碍了自己工作,李福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母猪继续狂奔,正好朝李有良开的车奔来,李有良本来只需要刹车即可,却因为经验不足,惊慌之下疾打方向盘,撞在石柱上,车子严重损坏,估计维修费用需要2000元。李有良看到刚修好的车子一下子又撞坏了,和钱财旺发生了争执,李有良推搡了钱财旺几下,正好有民警经过,将打架的二人带回了派出所,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李有良作出行政拘留10天。李有良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李有良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汽车修理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因为李福是因为工作行为而驱赶猪,应由李福工作所在的汽车修理铺承担赔偿责任。
(2)因汽车维修铺不愿承担李有良车子破损引发的维修费用,李有良提起民事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答: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又根据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汽车毁损是因为钱财旺在工作中造成的,加上导致母猪受惊吓而狂奔的也是因为修理铺员工李福的工作行为所致,因此其雇主乔小伟应为被告。而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因此乔大伟应和乔小伟为共同被告。又乔小伟的修理铺挂靠在正华修理厂,所以正华修理厂应当和乔小伟、乔大伟一同为共同被告。
问题补充:这里接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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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汽车修理地(甲市C区),被告住所地为乔小伟的住所地(甲市A区)、乔大伟的住所地(甲市B区)、正华修理厂所在地(甲市1县)。所以本案中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clean_water
2009-04-29 · TA获得超过48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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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长,没心思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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