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议会分上院跟下院,请问有什么区别?谢谢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称之为发言人(theSpeaker)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众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众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广告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