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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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我要的是论文啊,没论文我是不给追加分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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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统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已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而文帝继位后,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生活趋于稳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好,为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此事引起文帝的思考,曾下诏指出:“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
至于先秦五刑中的宫刑,文帝改革刑制时曾被废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复。 那么,比较轻的墨、劓、剕(斩左右趾)刑都可以废除,更为残酷的宫刑为什么却除而不废呢?这是由于宫刑承担着死刑代替刑的作用。文帝废除了宫刑,但没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将它恢复。对于死刑犯请求改处宫刑者,允许以宫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树德亦云:“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也。”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意义深远的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
至于先秦五刑中的宫刑,文帝改革刑制时曾被废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复。 那么,比较轻的墨、劓、剕(斩左右趾)刑都可以废除,更为残酷的宫刑为什么却除而不废呢?这是由于宫刑承担着死刑代替刑的作用。文帝废除了宫刑,但没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将它恢复。对于死刑犯请求改处宫刑者,允许以宫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树德亦云:“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也。”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意义深远的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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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棰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1)内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指定《棰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2)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至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1)内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指定《棰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2)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至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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