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是女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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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在社会舞台上,人不能随心所欲的扮演角色,角色的承担要有一个确定的过程,角色确定是在长期社会互动中完成的。角色的确定是否有效,最终是由社会决定的,但它也与个人的活动和努力密不可分。对于女性,她的性别角色是先赋角色,而母亲角色是自致角色。人类既是文化生物也是自然生物。对人类而言母亲是无可取代的,因为它不光履行其社会责任,还履行着生物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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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严重性是,存在着今天的女性只愿做女人不愿做母亲的现象,即只愿扮演女性角色而不愿扮演母亲角色。例如反对生育,放弃女性做母亲的天职,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发达国家人口负增长,原因是生率不足,这是另一种“人口炸弹”。它的含义就像“人口爆炸”一样深远。美国未来学家发表文章说,“各个发达国家走向集体性‘自杀’。这些国家的出生率低,老龄化赋闲人口的队伍日益庞大,瞻养他们的负担越来越沉重,超过了年轻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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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辩称“生孩子是女的权利,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
如果是权利,那么很显然,男人不得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民事权利可以放弃,放弃权力当然不能作为一个被诉的理由。但如果真如其妻子所言仅仅只是一种权利,生育子女作为女性拥有最终的否决权,那相对于男性而言必然是处于一种极为不利的地位——他不能要求妻子生小孩,他被宣告丧失拥有其婚生子女的权力。
所以我认为生小孩是女性的一种义务,当其同意与其丈夫结婚的那一刻,确切到点就是结婚证登记、盖章的那一刻,其实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女性放弃了其对其身体绝对的生育权,同意接受为家庭繁衍下一代这项义务。因此由以上可以得知,第三者、情人等等并不具有为你生养下一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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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当然是女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放弃这种权利,也会损害到丈夫的生育权。但你也不可能为了丈夫的生育权而放弃自己的身体权。人必须先满足身体自由支配权利,然后在谈生育权这种需要多人配合的权利。所以实际上讨论生孩子是权利还是义务,并无现实意义,两个人一起组建家庭,人生观,世界观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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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生孩子是女性的自愿行为,女性对自己的身体有绝对的控制权,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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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生育孩子是女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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