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您。
我家是做机械加工的作坊,有一个邻居家的小孩被他的亲戚抱到我家来称重量,因为我家有个电子秤。然后小孩不幸被我家机器绞断了一截手指,现在他们家以我家机器没有安全防护和安全指示...
我家是做机械加工的作坊,有一个邻居家的小孩被他的亲戚抱到我家来称重量,因为我家有个电子秤。然后小孩不幸被我家机器绞断了一截手指,现在他们家以我家机器没有安全防护和安全指示为由要求我们赔偿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请问我们应该负多少责任啊? 这是我心申请的号 没有财富值,以后有了geig
当时出事的时候,那个小孩的亲戚就在他身边。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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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铸成最终损害后果的因素来看,系小孩子的监护人未尽到制止亲属抱走小孩及跟随监护小孩子安全的义务,以及亲属未经机械加工厂也就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并提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擅自带小孩子称身体重量,且称重过程之中,未尽到监护小孩子安全,纠正其危险行为的义务,以及机械加工厂的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共同所致,但是,基于小孩子的监护人或亲属属于“不请自来”,从承担责任的比重上看,机械加工厂的责任比重应当极低。
综上,建议先行协商,可以就赔偿事宜据理力争,即便诉讼,基于上述事实,加工厂一方不必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甚至完全不必承担责任。因为,基本可以排除加工厂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
如果有必要可以加本人微信详细交流
2、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综上,建议先行协商,可以就赔偿事宜据理力争,即便诉讼,基于上述事实,加工厂一方不必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甚至完全不必承担责任。因为,基本可以排除加工厂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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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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