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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多年好友,甲出100万,乙出50万共同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甲约定双方共有但未约定共有类型2014年3月一日,双方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租金为合同成立之日两年月...
甲乙多年好友,甲出100万,乙出50万共同购买房屋 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甲 约定双方共有 但未约定共有类型 2014年3月一日,双方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租金为合同成立之日两年月租金5000元,2014年8月一日,未经过乙同意,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丁并办理过户登记,随后甲于2014年8月5日将此事通知了丙,丁于2014年8月10日请求交付房屋时丙以租期未届至为由,拒绝搬出房屋
问
1:甲乙对房屋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为什么,
2:甲擅自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拒绝向丁交付房屋?为什么? 展开
问
1:甲乙对房屋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为什么,
2:甲擅自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拒绝向丁交付房屋?为什么? 展开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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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本案中乙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2、甲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且已经完成过户。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3、本案中,丙作为租户有优先购买权。另,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丙有权不交付房屋。
2、甲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且已经完成过户。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3、本案中,丙作为租户有优先购买权。另,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丙有权不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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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考试的题目吧。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因为没有共同共有的特定关系,双方也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所以是按份共有。处分房屋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没有经过同意处理房屋是无权处分,但是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丁间的合同有效。丁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三个条件,第一要是善意,第二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三要办理过户,本案符合第二和第三,是不是善于题目没有说,如果是善意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不是善意不能取得。最后的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买卖的,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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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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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共有。因为共同共有需要有明确约定,否则较难推定,见物权法103条。甲和乙不存在亲属关系,所以不能推定为共同共有。
2、租赁合同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甲和丁合伙侵害乙的利益,或有其他无效事由,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可以起诉确定合同无效。
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
3、不可以拒绝。丁已经是房屋主人,承租人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租住在主人家,当然应该搬出,这和容易理解。对应的法理是,所有权人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当然丙自己的权利怎么办,那他去找之前的出租人,那才是跟他签订合同有过约定却不履行约定的人。
2、租赁合同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甲和丁合伙侵害乙的利益,或有其他无效事由,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可以起诉确定合同无效。
丁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人具备权利外观,也就是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买受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过户登记,也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法理是应该尊重买受人的权利,在付出上述义务之后,理应得到房产。至于甲和乙的关系,与丁无关,甲和乙自己解决。
3、不可以拒绝。丁已经是房屋主人,承租人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租住在主人家,当然应该搬出,这和容易理解。对应的法理是,所有权人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当然丙自己的权利怎么办,那他去找之前的出租人,那才是跟他签订合同有过约定却不履行约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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