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公司把档案给自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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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事公司把党员给自己的劳动者,应该立即将档案转放到当地的义理资源中心或者人才市场,当然长期放在自己手里会变成死党劳动合法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回执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小结,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钊等的致富经历不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我们已经解除毁约终止劳动合同的,无疑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此之事公司把党员给自己的劳动者,应该立即将档案转放到当地的义理资源中心或者人才市场,当然长期放在自己手里会变成死党劳动合法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回执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小结,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钊等的致富经历不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我们已经解除毁约终止劳动合同的,无疑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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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公司把档案给自己了,劳动者应该立即将档案转放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或者人才市场,档案长期放在自己手里会变成死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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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你说的档案是个人人事档案,这个档案是根据国家个人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的,一般包括从小学、中学、大学到工作后期间的个人重要资料,一般都是原件。这份档案一般不会保存在个人手中,而是根据个人的求学或就业轨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流转。
2、你说的档案是个人就业档案,这个档案是用人单位自行为劳动者建立的档案,这份档案里存放的多数是复印件。在个人离职后,有的用人单位会返还给劳动者,但多数不会返还。
如果你说的是第一种档案,建议你将其存放在当地的人才市场,因为一直放在自己手里,万一你要使用的话,该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会被质疑,影响证明效力。
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你说的档案是个人人事档案,这个档案是根据国家个人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的,一般包括从小学、中学、大学到工作后期间的个人重要资料,一般都是原件。这份档案一般不会保存在个人手中,而是根据个人的求学或就业轨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流转。
2、你说的档案是个人就业档案,这个档案是用人单位自行为劳动者建立的档案,这份档案里存放的多数是复印件。在个人离职后,有的用人单位会返还给劳动者,但多数不会返还。
如果你说的是第一种档案,建议你将其存放在当地的人才市场,因为一直放在自己手里,万一你要使用的话,该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会被质疑,影响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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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公司把档案给自己了,劳动者应该立即将档案转放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或者人才市场,档案长期放在自己手里会变成死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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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公司把档案给自己了,劳动者应该立即将档案转放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或者人才市场,档案长期放在自己手里会变成死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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