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号契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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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显示,从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并在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中显示这5种情况免征契税: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契税法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已明确契税税率确定为3%。按之前规定,四川各地有3%、4%两档契税适用税率,这次立法全省21个市州适用税率全部确定为3%。
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依然延续执行。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据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岚介绍:契税法延续了现行税收优惠,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夫妻离婚分割、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优惠均继续执行,经授权四川对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予以免征,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这些税收优惠。
据悉,契税法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等进行了完善,对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进行了优化,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办税将更加便捷,税务部门征管将更加高效。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契税法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已明确契税税率确定为3%。按之前规定,四川各地有3%、4%两档契税适用税率,这次立法全省21个市州适用税率全部确定为3%。
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依然延续执行。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据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岚介绍:契税法延续了现行税收优惠,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夫妻离婚分割、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优惠均继续执行,经授权四川对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予以免征,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这些税收优惠。
据悉,契税法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等进行了完善,对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进行了优化,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办税将更加便捷,税务部门征管将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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