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干部租房费用入账
法律分析:异地办事处租赁费可以入账,一般是入账管理费这一项。但是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俗称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据入账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搜段册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新建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纳租金确有困燃唤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
(三)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世宏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