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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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自用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7、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9、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0、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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