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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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李医生硕士毕业后未能达到工作8年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应按该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有效,李医生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李医生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医院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系认定事实错误,应纠正为人事争议。《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约定的离职必须三倍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费等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判令向医院给付违约金系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因李医生在学习期间未提供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李医生将医院在其脱产学习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共计10万余元返还给医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亲亲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您需要具体知道哪个条例呢?
请问如果辞职,违约金多少?
亲亲您好,这里有个案例您可以看一下。李医生入职6年后,因求学深造需要与医院签订了《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合同约定医院承担李医生在学期间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我院执行的福利待遇;学业结束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齐全的医院承担在校期间的所有学费;毕业后必须在医院工作八年以上,上述期限离职必须三倍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费,否则甲方不提供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等内容。3年后李医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并毕业,医院承担了其上学期间的基本工资,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报销取暖费、电话费及其他福利等费用。李医生硕士毕业后即向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遭到医院拒绝后,李医生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有效,并要求李医生支付违约金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李医生硕士毕业后未能达到工作8年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应按该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有效,李医生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李医生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医院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系认定事实错误,应纠正为人事争议。《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约定的离职必须三倍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费等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判令向医院给付违约金系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因李医生在学习期间未提供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李医生将医院在其脱产学习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共计10万余元返还给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