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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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 土地出让金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商品房 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3、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分别是作为销售出的房地产,外购的包括建筑物价款的以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无法进行分割的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 土地出让金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商品房 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
3、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分别是作为销售出的房地产,外购的包括建筑物价款的以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无法进行分割的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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