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区别

陈雷
2023-02-10 · 劳动仲裁,侵权纠纷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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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区别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三种,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在本行政区城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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