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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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设计;6.建筑物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热工设计的内容如下: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4.2 围护结构设计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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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设计;6.建筑物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热工设计的内容如下: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4.2 围护结构设计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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