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土地出让计划 法律问题

刘晓刚
2023-02-18 · 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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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是商品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第二是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明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该办法第五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解有差异,不明确土地收益等价款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 (一)依法依规行政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而我市目前仅以2003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海曙区国土资源局的批复作为依据,允许个人之间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或房改房保留划拨性质转让,各地目前仍允许保留划拨转让。(二)统一政策标准的需要,长期以来,市区老三区和江北、镇海、鄞州、北仑对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实行不同的补缴标准,特别是江北原三江片范围内和外的差异很大,圈外补办的标准远高于圈内补办的标准。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实行统一的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标准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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