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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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16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
1. 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 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
* 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
* 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 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是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的,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成本应为委托加工原料+加工费等销售收入出现增值要交增值税
* 具体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的,需缴纳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
* 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