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机关与其它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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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说养生
2023-01-04 · TA获得超过94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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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与党委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其他7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各个宗教派别是参政党,虽均为在野党,但实际是共产党在执政,从其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员设置就可见一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建国之时的共同纲领确立的,后在1954年宪法中更有明确规定。之后若干次修订宪法(许多教科书上、学者们称为“修宪”)均是如此确定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其他各民主党派均是参政党,但对国家的发展起不了导向作用,唯有中国共产党的全会实际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通过其常设机构政治局常委会、政治局、书记处发挥具体作用。同时,宪法又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人均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各项活动,并受法律约束。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订了宪法,宪法既是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亦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反映,中国共产党与全国各族、各阶层人民一样,均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没有例外。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权力机关,其一切活动就是具体体现宪法和法律的意志,其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应当是没有人能够干预,包括任何一个党派,即便是中国共产党也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司法活动。如果发现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有过错,有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地方,自然有相应的监督机关予以监督,并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无论是司法方面的大政方针,还是具体审理某一种类型、某一个具体案件,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均无权加以干涉。如果要干涉,可以通过其内部建议免去某人职务的办法,通过法律程序予以任、免,而无权通过法律之外的手段强加干涉。作为代言人和具体行使职权的党的领导人,更不应以自己名义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每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均应依法、依章程(主要指党章、所在机构工作章程)开展工作,任何超越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和行为,均应当被制止,或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触犯刑律的,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执政党,更多地应当成为政府的参谋,在宏观上对政府、社会事务作出指导,绝不应当对具体工作、事务指手划脚,干涉政府依法行政,干涉司法机关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各级审判机关应当配合各级党委的工作和发展方向,但绝不是成为党委的“打手”,也不能象过去一样成为“专政”的“刀把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历朝历代均是适用的,即使在今后的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也仍应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即使我们进入某种“紧急状态”,也还有个“紧急状态法”,并非无法可依。在法律、法规健全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应当成为第一要务,不应当再坚持陈旧的框框,应当着眼点远一些,看得长久一些,使得法律、政策尽可能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只有法律、政策稳定了,我们的各项工作才可能会按部就班,才可能取得预期的发展效果。
      (二)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很明确,司法机关的主要人员由人大表决产生。司法机关的主要人员是指在司法机关从事审判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还应包括助审员、书记员等。而人大表决则是指各级法院的院长是由各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历来为等额选举。而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含审判长),则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产生。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则由同级法院党组决定,通过该法院政治部任命而产生。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全国人大负责全国性的立法,地方人大则负责地方性立法包括规章等。全国人大既负责立法,亦负责法律的解释。司法机关负责履行法律,运用法律进行审判,同时最高法院负责搞司法解释。现在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大家普遍认识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超出了正常司法解释的范围,有些可能还超出了立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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