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期间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产生了劳动关系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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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侠丽丽
2015-09-03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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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昆山市Z公司,系本律所长期客户,某日,Z公司的法务F小姐打来电话,称公司有意招聘几名新员工。这几名新员工的工作能力、经验、品行均无问题,但身份较为特殊:他们是附近另外一家企业G公司的员工。据了解,G公司今年上半年订单陡然下降,不得不对部分员工放长假。被放长假的员工为维持生计,自然要另觅工作,于是联系了相邻的Z公司。Z公司认为这批员工的能力较强,而且比较有经验,招聘来后能够立刻上手工作,唯一的疑虑即是他们目前并未与原单位(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又来Z公司工作,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会不会在法律上产生风险。 律师评析:了解事情经过后,律师答复说:对于这些被原单位放长假的员工,新单位可以招聘,可以并且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律与情理的。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对员工放长假,期间只支付基本生活费。对于这些被放长假的员工而言,这点基本生活费显然不足以维持生计,另找工作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对于新单位来说,招聘这些员工,给予劳动报酬,也是提供就业机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举措,值得提倡,在法律上也是准许的。同时,与这些“被放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单位而言,也可以适当降低用人成本。由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然挂在原单位,社保还是由原单位缴纳,新单位可以与其约定不交社保;只要提前明确约定,当这些员工从新单位离职时,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当然,要提醒的是,与这些“被放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确实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的,最典型的例子即是工伤。由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仍然挂在原单位,但实际工作却是为新单位,则一旦发生工伤,即会发生很麻烦的局面:原单位无法为员工申报工伤,因为员工并非为原单位工作而受伤;新单位可以为员工申报工伤,但必须自行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社保部门是不会相应报销的——因为新单位没有为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因此,是否招聘这种被原单位放长假的员工,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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