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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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乎乎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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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形成;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古希腊法,日耳曼法。从这些法律的大致内容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经济的发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阶层主义的蔓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主要来源,就是英国当时各地的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就是民意,即当地人的道德观念。巡回法官们根据民意去判案,如果确能以其平息社会矛盾,就将之定为法律,这就是英国民法的立法过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则与之相同,都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它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程序的简繁度。它的立法原则更具道德内涵:“衡平法决不许可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请者,必须以良心为基础”。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数法律条例,都是通过了解社会风俗道德观,再经过实际判案并充分评估其可行性后,才制定下来的。绝不是某些“专家”在屋子里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结果。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其中有些规定甚为野蛮,诸如:“家长可以随意监察、殴打、驱使子女,并可随意出卖或杀死他们;纵使他们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家长可以三次卖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来古罗马文明比古中国文明野蛮多了啊。

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与其说是一部法条例大全,不如说是当时的哲学家们对法哲学的思考集语。

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多么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现代许多冠冕堂皇的法学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罗马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非条文清晰的法条,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夹杂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学者的评论。可见其主要来源也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已。

真正意义的法典应该是1804年公布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共有2281条法令,它的一条总则是: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拿破仑认为他组织编写的这部法典完美无缺,就想用刺刀将它推行至全欧洲。然而随着战争的失败,法军曾经的占领地又全部废除了这些法律,恢复了自己习惯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编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国民法典则是参照罗马法和撒克森法来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罗马法是罗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带有图解的德国风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国法典的来源其实也与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见,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当时西方人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综合,是当时当地民意的反映。

参考资料

周长龄 .法律的起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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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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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东西方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的不同,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有很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征伐。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
禹刑、汤刑、吕刑等。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肢解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古希腊罗马法律,就其政治功能而言,法是不同社会集团共同遵奉的准则,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就其民事功能而言,法是私人事务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和仲裁者,与市民社会有着最密切的关系。这种起源上的差异,造成了法观念上的差异,也造成了中西方法律发展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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