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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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7
勘察单位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
您好,咨询律师为您服务,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两分钟的哦亲亲。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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