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如何处理

吴莉
2022-12-02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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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4、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5、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6、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7、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一、刑事辩护包括哪几种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3、指定辩护: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二、刑事辩护策略分类
1、案件事实辩护: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3)情节辩护。
2、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3、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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