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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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一)陈芳君等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案例】:1990年9月,原告陆伯权与被告陈芳君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恋爱期间,陆伯权送给陈芳君及其父母财礼若干。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中断恋爱关系。1992年11月13日,陆伯权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芳君及其父母返还所送之财礼。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在答辩期内,以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为理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于1992年1月9日起暂住杭州市机场路闸弄口新村28弄18号,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闸弄口派出所办理的被告暂住证为据。本院对本案的立案日期为1992年11月13日。三被告在杭州市江干区连续居住的时间至本院立案时尚不满一年,因此,不能认定杭州市江干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慈溪市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5日裁定:驳回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例】: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判决: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俞凌风负担。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三)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案例】近期王先生在邯郸市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而后王先生凭发票找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几次解决不妥,王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