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清的房子能卖吗

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刘伟长
2022-12-05 ·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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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贷款没有还完是可以卖的,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办理过户手续的话最好还是还完贷款,可以用买家的首付款还完银行的贷款,解除银行的抵押,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或者经过银行的同意办理转按揭,将剩余的贷款转给买家。
一、没有房产证能不能过户?
1、刚刚交了首付款,但是还没有来办按揭这种情况房屋买卖的双方就可以直接去到开发商那里来办理合同的转让,就是需要跟开发商来商量好,跟买方要重新签订另外的一份购房合同,并且将老的购房合同及时收回即可。然后房屋买方将房子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就可以了。2、正在还房贷,还没有交房方式一:直接更名(1)卖方将银行的贷款还清;(2)卖方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3)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4)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方式二:双方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注意事项(1)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卖(买)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详细了解,明确房产证何时能拿到,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2)房价会有波动,买卖双方应约定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波动较大时,一方违约。
二、不通过中介买房能否签合同
1、看房选房: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朋友介绍等途径获取房源信息,在看房环节注意观察房子所处环境、房屋质量等问题;2、签订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双方都确定好了,那么还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这个程序是不可少的,因为买卖合同包含各种违约条件和成交金额等关键信息。可以在网上下载一份比较详细的买卖合同,如果有其他约定事项可以备注或者签订补充协议;3、签订贷款合同:现在大部分购房者都是贷款买房,一般在签完买卖合同后就可以签订贷款合同了。去哪里找贷款银行呢?其实这个没想象的那么复杂,一般在房管局周围就有很多金融担保公司,他们是直接和银行合作的,可以直接去找他们办理房贷,贷款服务费用也是较低的,大多小中介也是找这样的担保公司。然后买卖双方按照要求去银行签订贷款,提供贷款资料,主要是买方的收入流水、收入证明等,其他就是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信息,这些基本上都是没问题。然后就等着评估公司上门评估,最后等待银行通知房贷是否审批通过;4、网签:房管局是可以打自由网签的,可以去窗口咨询,网签合同主要是过户需要,网签最重要的就是身份信息和网签价格,如果自己知道房管局的核税价,可以按照核税价打网签,如果不知道最好用成交价打网签,而且现在很多城市三价合一后,贷款购买的房子大多只能用真实成交价打网签。如果不想麻烦,可以去房管局周边的打印店,一般都可以代打网签,收费一般都很便宜;5、资金监管:如果是自由成交的房屋,最好是办理资金监管,不管是房东还是购房者都怕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资金监管无疑更加有保障。可以将全款或者首付款进行资金监管,现在很多房管局都有免费的资金监管业务,只要将钱存入了资金监管账户,在未办理完成过户之前,买方和卖方都是无法单独将钱拿出来的。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银行会将钱直接打进房东的账户,可以说这是最保险的方式了;6、办理过户:当办理完资金监管后,就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过户手续一般分为三步,一是核税,也就是在核税窗口核实交易的房屋需要交多少税费;二是递件,将产权证、身份信息复印件、网签合同等资料交给房管局;三是交税、取件,在递件后,一般需要几个工作日才能办理交税和取产权证的手续,拿着核税单先去交过户税费,然后再去取买方的产权证;7、办理抵押:如果是贷款购买的房屋,那么一定要办理抵押手续,一般办理贷款的担保公司会陪同或者教你如何办理,也就是在房管局办理一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产权证会还给买方,直到完成这一步,过户手续就完成了。8、物业交割:完成过户之后,买房人应该查清水电气费,让卖方付清,在物业办理新业主信息并进行各类物业交割,买房人就能入住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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