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烟丝一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提供烟叶,发成本56000元,支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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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回来直接销售,一种是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这两种情况下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是不一样的。1、如果为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则入账价值=56000 + 14000 + 66000 =1360002、如果为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的:则入账价=56000 + 14000=70000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2
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烟丝一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提供烟叶,发成本56000元,支付加工费14000元,已知B公司没有生产过同类型烟丝。假设该批烟丝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并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 000元,假设交纳消费税为66000元。
亲,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回来直接销售,一种是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这两种情况下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是不一样的。1、如果为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则入账价值=56000 + 14000 + 66000 =1360002、如果为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的:则入账价=56000 + 14000=70000
亲,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此时消费税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卷烟厂由于设音、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烟丝,然后符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出售这就是《消黄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舞品的一种表现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科: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黄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