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论述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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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7
12.论述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应注意的事项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任职情形分为2类。(一)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包括3种情况:一是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二是从公务员队伍外通过调任、军转安置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三是通过公开选拔等面向社会竞争性选拔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按照拟任职位予以任职。这3种情形的任职,既正式确认其与机关的职位关系,又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二)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包括3种情况:一是转换职位的,如转任等。二是晋升或降低职务、职级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职位发生变化的。比如,因机构调整、撤并,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任职;公务员因受处分,改任其他职务或者职级。免职情形有3种情况。(一)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比如,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职级,应当免去原有职务、职级。(二)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比如,公务员退休、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当免去相应的职务、职级。(三)职务、职级自然免除的。比如,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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