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时的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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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5
98年时的公务员法
公务人员之升迁,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第二条 (升迁之原则)公务人员之升迁,应本人与事适切配合之旨,考量机关特性与职务需要,依资绩并重、内升与外补兼顾原则,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择优升任或迁调历练,以拔擢及培育人才。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法以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组织法规中,除政务人员及机要人员外,定有职称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员为适用对象。第四条 (公务人员之升迁)本法所称公务人员之升迁,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升任较高之职务。二、非主管职务升任或迁调主管职务。三、迁调相当之职务。第五条 (公开甄选)各机关职务出缺时,除依法申请分发考试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经甄审(选)之职缺外,应就具有该职务任用资格之人员,本功绩原则评定升迁。各机关职缺如由本机关人员升迁时,应办理甄审。如由本机关以外人员递补时,除下列人员外,应公开甄选: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组织编制须安置、移拨之人员。二、职务列等、称阶、等阶、级别(以下简称职务列等)相同且职务相当,并经各该权责机关甄审委员会同意核准对调之人员。三、依主管机关所定迁调法令,实施迁调之驻外人员。第六条 (逐级升迁)各机关应依职务高低及业务需要,订定升迁序列表,并得区别职务性质,分别订定。各机关职缺由本机关人员升迁时,应依升迁序列逐级办理升迁。如同一序列中人数众多时,得按人员铨审定之职等、官称官阶、官等官阶、级别(以下简称职等)高低依序办理。但次一序列中无适当人选时,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选升任。第七条 (评定项目及标准)各机关办理本机关人员之升任,应注意其品德及对国家之忠诚,并依拟升任职务所需知能,就考试、学历、职务历练、训练、进修、年资、考绩(成)、奖惩及发展潜能等项目,订定标准,评定分数,并得视职缺之职责程度及业务性质,对具有基层服务年资或持有职业证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时,得举行面试或测验。如系主管职务,并应评核其领导能力。各机关职缺拟由本机关以外人员递补时,得参酌前项规定订定资格条件办理之。依第一项所评定之积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时,以较高职等或训练进修及发展潜能积分较高者,排序在前。第一项标准,由各主管院订定。但各主管院得视实际需要授权所属机关依其业务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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