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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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融资的方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应归谁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2、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其理由如下:虽然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应对其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约予以变更。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应归谁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2、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其理由如下:虽然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应对其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约予以变更。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