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会计处理应该注意什么,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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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应收账款部分,首先要考虑的是:
1.应收账款的性质,即所核算的内容是什么?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的性质是很明确的,就是由销售货物形成的要从客户那里收的钱。不过在做电信行业的时候,我们也有过不得不定义一下什么是应收账款的时候。对于电信行业,从用户收钱,是应收账款;从其它电信运营商由于电路租用、网间互联互通的结算款,也是应收账款,因为这些都是电信的主要业务收入。
2.企业的主要市场及主要销售客户都是什么类型的?付款安排是怎样的?信用期是多长?例如,国内销售主要是销售给大型国有企业,出口销售主要是偶尔出现的大的工程项目。对于国内销售,要求货到付款;对于出口销售的大的工程项目,一般是先付30%的预付款,发货后再付65%,最后5%为质保金,在发货一年后支付。
内控测试对于应收账款、销售和回款这个领域是很重要的。因为这里主要是一些日常的常规交易,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都很大,单凭一些抽样、发确认书这样的实质性测试,不足以发现可能的错误。
内控测试还应该包括企业如何提取坏账准备这一控制领域,这可能要延伸到企业的客户信用控制、如何产生账龄及分析账龄、如何根据客户的信用历史通过反馈机制来修正信用额度等控制领域。但最关键的,还是企业自己如何计算坏账准备并保证其准确性。
对于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取得应收账款的明细,看一遍明细,看看有没有特殊的东西,如余额是负数,余额是太整的数(象10,000,000这样的),奇怪的客户名称,等等。
2.为了验证存在性,最常规的办法是发确认书。这几乎是做应收账款必做的工作,但这只是验证应收账款存在性的第二有效的手段,前提还得是确认书能得到答复。关于发确认书时要注意的问题,请看发确认书时要警惕,要严密控制全程、函证工作要注意的问题、确认书没回来的替代性措施以及怎样选择函证的样本。
3.要验证存在性,最好的情形是企业在期后已经收到钱了。则存在性与估值都解决了。所以,做应收账款,第一有效的手段应该是看一下在期后,针对期末余额已经收到了多少钱。如果担心这些钱会不会是从不正常渠道收的钱,可以在查原始凭证时检查汇款方。但如果是联合造假怎么办?不必太操心,请看审计师勤勉尽责要到什么程度。
4.在对应收账款的余额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单纯分析其绝对金额的本期上期变动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只有与这几期的销售额结合着看才行。所以,可以不必分析绝对金额的变动,而是直接计算周转天数,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
5.另一项常规的实质性测试工作是取得企业期末的账龄和最近期的账龄,然后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分析。账龄分析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分析,它既是对应收账款周转期分析的一个深化和细化,又将直接引出坏账准备提多少合适这样一个话题。不长脑子的工作底稿,往往会把周转天数的分析、账龄分析和坏账准备的讨论三者割裂开来,甚至前后矛盾。这就是只会机械地干活,而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干。
6.对于坏账准备,审计师要确保其合理性,就是说太少是不对的,太多也不应该。有时,即使客户按照其集团或总公司的政策提了,我们也不能就此罢休,还要问一下这个政策是不是就是合理的。要是不合理,一样可能要做审计调整。当然,如果我们要出的审计意见是说客户符合了集团政策,那我们就不用再深究了。但要是审计意见是一般的“真实公允”,则集团政策与“真实公允”可能还是有距离的。
7.注意收集披露所要求的有关信息。
8.收入的截止性测试,以确保应收账款的截止性也没有问题。其实,由于应收账款是收入和销售回款两种业务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想保证应收账款的截止性没问题,既要看收入的截止测试,也应该看销售回款的截止测试。那么,销售回款的截止测试是什么呢?其实就是审阅银行调节表。而收入的截止测试,往往在存货出库的截止测试中就包括了。
上面就是应收账款这部分常规要做的审计步骤了。不过,应收账款是制造业企业中,与经营和业务联系较多的一个科目,实际工作中,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会变化多端。我在这里谈的东西,只是一点儿基础性的东西,具体如何应用,还得看审计师在实际中的发挥。
一、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1.应收账款的性质,即所核算的内容是什么?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的性质是很明确的,就是由销售货物形成的要从客户那里收的钱。不过在做电信行业的时候,我们也有过不得不定义一下什么是应收账款的时候。对于电信行业,从用户收钱,是应收账款;从其它电信运营商由于电路租用、网间互联互通的结算款,也是应收账款,因为这些都是电信的主要业务收入。
2.企业的主要市场及主要销售客户都是什么类型的?付款安排是怎样的?信用期是多长?例如,国内销售主要是销售给大型国有企业,出口销售主要是偶尔出现的大的工程项目。对于国内销售,要求货到付款;对于出口销售的大的工程项目,一般是先付30%的预付款,发货后再付65%,最后5%为质保金,在发货一年后支付。
内控测试对于应收账款、销售和回款这个领域是很重要的。因为这里主要是一些日常的常规交易,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都很大,单凭一些抽样、发确认书这样的实质性测试,不足以发现可能的错误。
内控测试还应该包括企业如何提取坏账准备这一控制领域,这可能要延伸到企业的客户信用控制、如何产生账龄及分析账龄、如何根据客户的信用历史通过反馈机制来修正信用额度等控制领域。但最关键的,还是企业自己如何计算坏账准备并保证其准确性。
对于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取得应收账款的明细,看一遍明细,看看有没有特殊的东西,如余额是负数,余额是太整的数(象10,000,000这样的),奇怪的客户名称,等等。
2.为了验证存在性,最常规的办法是发确认书。这几乎是做应收账款必做的工作,但这只是验证应收账款存在性的第二有效的手段,前提还得是确认书能得到答复。关于发确认书时要注意的问题,请看发确认书时要警惕,要严密控制全程、函证工作要注意的问题、确认书没回来的替代性措施以及怎样选择函证的样本。
3.要验证存在性,最好的情形是企业在期后已经收到钱了。则存在性与估值都解决了。所以,做应收账款,第一有效的手段应该是看一下在期后,针对期末余额已经收到了多少钱。如果担心这些钱会不会是从不正常渠道收的钱,可以在查原始凭证时检查汇款方。但如果是联合造假怎么办?不必太操心,请看审计师勤勉尽责要到什么程度。
4.在对应收账款的余额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单纯分析其绝对金额的本期上期变动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只有与这几期的销售额结合着看才行。所以,可以不必分析绝对金额的变动,而是直接计算周转天数,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
5.另一项常规的实质性测试工作是取得企业期末的账龄和最近期的账龄,然后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分析。账龄分析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分析,它既是对应收账款周转期分析的一个深化和细化,又将直接引出坏账准备提多少合适这样一个话题。不长脑子的工作底稿,往往会把周转天数的分析、账龄分析和坏账准备的讨论三者割裂开来,甚至前后矛盾。这就是只会机械地干活,而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干。
6.对于坏账准备,审计师要确保其合理性,就是说太少是不对的,太多也不应该。有时,即使客户按照其集团或总公司的政策提了,我们也不能就此罢休,还要问一下这个政策是不是就是合理的。要是不合理,一样可能要做审计调整。当然,如果我们要出的审计意见是说客户符合了集团政策,那我们就不用再深究了。但要是审计意见是一般的“真实公允”,则集团政策与“真实公允”可能还是有距离的。
7.注意收集披露所要求的有关信息。
8.收入的截止性测试,以确保应收账款的截止性也没有问题。其实,由于应收账款是收入和销售回款两种业务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想保证应收账款的截止性没问题,既要看收入的截止测试,也应该看销售回款的截止测试。那么,销售回款的截止测试是什么呢?其实就是审阅银行调节表。而收入的截止测试,往往在存货出库的截止测试中就包括了。
上面就是应收账款这部分常规要做的审计步骤了。不过,应收账款是制造业企业中,与经营和业务联系较多的一个科目,实际工作中,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会变化多端。我在这里谈的东西,只是一点儿基础性的东西,具体如何应用,还得看审计师在实际中的发挥。
一、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