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法人企业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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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是指同一个主体,就是公司。不过企业法人说法侧重法人,而法人企业说法侧重企业。
法人范畴中除了企业法人外还有机关法人例如公安局、事业单位法人(例如大学)和社会团体法人(例如工会)。
企业范畴内除了法人企业还有自然人企业,例如合伙企业、一人独资企业等。
其实法人企业与企业法人都是指的同一主体,但是彼此的侧重点却不太一样,法人企业更侧重于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法人企业分为了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前者就包括我们熟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清算完毕被告主体是谁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
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和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创办的企业法人。中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独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比如原来由政府的二轻工业厅(局)及其他厅局主管的集体企业,虽然名为集体企业但实质上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恢复集体企业的本来性质,将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还给城镇集体企业,由集体企业法人行使,再如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是由劳动服务公司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它虽然是在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帮助扶持下兴办起来的,但创办者的扶持性资产有的捐赠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集体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缴利润逐步偿还后形成为集体积累财产,加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营积累财产,构成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的财产,劳动服务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由集体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所有权,而且在法人所有权背后再没有投资者。另一类集体独资企业是由集体所有者创办的集体企业法人。比如农村的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者出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创办的集体企业等。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创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以集体投资权和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所反映。另外还有一些个人投资设立集体企业并自愿放弃投资私有权,将其投资捐献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基金,加上企业的经营积累,构成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
法人范畴中除了企业法人外还有机关法人例如公安局、事业单位法人(例如大学)和社会团体法人(例如工会)。
企业范畴内除了法人企业还有自然人企业,例如合伙企业、一人独资企业等。
其实法人企业与企业法人都是指的同一主体,但是彼此的侧重点却不太一样,法人企业更侧重于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法人企业分为了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前者就包括我们熟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清算完毕被告主体是谁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
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和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创办的企业法人。中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独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比如原来由政府的二轻工业厅(局)及其他厅局主管的集体企业,虽然名为集体企业但实质上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恢复集体企业的本来性质,将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还给城镇集体企业,由集体企业法人行使,再如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是由劳动服务公司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它虽然是在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帮助扶持下兴办起来的,但创办者的扶持性资产有的捐赠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集体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缴利润逐步偿还后形成为集体积累财产,加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营积累财产,构成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的财产,劳动服务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由集体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所有权,而且在法人所有权背后再没有投资者。另一类集体独资企业是由集体所有者创办的集体企业法人。比如农村的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者出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创办的集体企业等。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创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以集体投资权和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所反映。另外还有一些个人投资设立集体企业并自愿放弃投资私有权,将其投资捐献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基金,加上企业的经营积累,构成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