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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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确认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一并确认为入账成本。
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除价款中包含指外)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不能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
新宣告的现金股利(股票投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影响当期损益)
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确认新发生的利息(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影响当期损益)
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一、融资租赁帐务处理分析
(一)承租人的帐务处理分析:
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伏款额现资两者中较低作为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这里的资产是企业融资得到的资产,其价值为企业的融资额;承租人在确定资产增加的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并以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量,此金额为承租人的还本付息总额;资产和负债之间形成的差额,属于还本付息额与融资额形成的融资费用(利息总额),由于租赁行为所形成的资产的受益期间为以后整个租赁期间,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对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但不构成融资额,因为这部分费用是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的,不构成对出租人的负债。
2、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融资行为的实际利率应按以下方法计算:融资额(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扣除初始直接费用,即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未来现金流入量(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如果资产的计价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实际利率的计算为: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资。由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融资费用率(实际利率)高于租赁开始日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因此。企业应从新计算实际利率。如果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实际利率的计算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资。此时融资费用率(实际利率)为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的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在计算本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时,其计算方法如下:本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融资净额(租赁资产净值-初始直接费用)×实际利率。租赁期满融资费用全部分摊完毕。
3、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返还只是对融资额的偿还,承租人不再发生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的帐务处理分析:
1、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获得了一项债权(应收融资租赁款),此项债权和阻拦期满后资产的未担保余值之和不但要保证出租人投资成本的补偿,而且要获得收益。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包括出租资产的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两部分。因此,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租赁开始日的出租资产的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投资期间的现金流出量,该项投资的现金流入量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令投资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等于现金流入量,即使该项投资的净现值(NPV)等于零,计算出的报酬率即为该投资的内含报酬率(IRR)。据此,准则中规定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即指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按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帐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债权人地位如何界定
1.债权人地位的财务学分析。从筹资角度来看,所有企业的资金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比例不一样。一个企业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筹资,仅凭权益投资者的投入和企业的内部积累就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然而,这种内部筹资额与投资额相互平衡的状态也许只有在没有竞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视,其合法权益不能不受到保护。
从收益分配角度来看,税后净利润首先用来弥补亏损,然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似乎债权人与利益分配无关。其实不然,债权人虽不参与企业最终的利润分配,却影响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基数。因为,企业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的规模及其效益,而后者又受制于筹资的数量及代价,这就自然地将收益分配与债权人联系起来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还要受到法律和债务契约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偿债能力的约束上:当企业支付现金股利后将影响企业偿还债务和正常经营时,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量就要受到限制。债务契约的限制则体现在借款的保护性条款中,这些限制通常包括:①未来的股利只能以签订契约之后的盈余来发放,即不能以过去的保留盈余来发放;②净营运资金低于某一特定金额时不得发放股利;③把利润的一部分以偿债基金准备的形式保留下来;④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水平时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采取偏紧的股利政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债权人影响着股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比例。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如果破产企业清算得早,债权人或许还能获得一些破产财产。但当前客观现实是,破产对企业,尤其是对上市公司来说似乎已经失灵,试想,严重亏损的公司业绩得不到改善,债权人本息得不到偿付,而股价却被哄抬,积累的风险终究会被释放,债权人只能无可奈何地承受损失。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一并确认为入账成本。
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除价款中包含指外)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不能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
新宣告的现金股利(股票投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影响当期损益)
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确认新发生的利息(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影响当期损益)
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一、融资租赁帐务处理分析
(一)承租人的帐务处理分析:
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伏款额现资两者中较低作为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这里的资产是企业融资得到的资产,其价值为企业的融资额;承租人在确定资产增加的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并以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量,此金额为承租人的还本付息总额;资产和负债之间形成的差额,属于还本付息额与融资额形成的融资费用(利息总额),由于租赁行为所形成的资产的受益期间为以后整个租赁期间,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对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但不构成融资额,因为这部分费用是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的,不构成对出租人的负债。
2、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融资行为的实际利率应按以下方法计算:融资额(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扣除初始直接费用,即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未来现金流入量(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如果资产的计价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实际利率的计算为: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资。由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融资费用率(实际利率)高于租赁开始日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因此。企业应从新计算实际利率。如果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实际利率的计算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资。此时融资费用率(实际利率)为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的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在计算本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时,其计算方法如下:本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融资净额(租赁资产净值-初始直接费用)×实际利率。租赁期满融资费用全部分摊完毕。
3、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返还只是对融资额的偿还,承租人不再发生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的帐务处理分析:
1、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获得了一项债权(应收融资租赁款),此项债权和阻拦期满后资产的未担保余值之和不但要保证出租人投资成本的补偿,而且要获得收益。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包括出租资产的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两部分。因此,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租赁开始日的出租资产的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投资期间的现金流出量,该项投资的现金流入量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令投资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等于现金流入量,即使该项投资的净现值(NPV)等于零,计算出的报酬率即为该投资的内含报酬率(IRR)。据此,准则中规定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即指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按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帐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债权人地位如何界定
1.债权人地位的财务学分析。从筹资角度来看,所有企业的资金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比例不一样。一个企业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筹资,仅凭权益投资者的投入和企业的内部积累就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然而,这种内部筹资额与投资额相互平衡的状态也许只有在没有竞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视,其合法权益不能不受到保护。
从收益分配角度来看,税后净利润首先用来弥补亏损,然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似乎债权人与利益分配无关。其实不然,债权人虽不参与企业最终的利润分配,却影响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基数。因为,企业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的规模及其效益,而后者又受制于筹资的数量及代价,这就自然地将收益分配与债权人联系起来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还要受到法律和债务契约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偿债能力的约束上:当企业支付现金股利后将影响企业偿还债务和正常经营时,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量就要受到限制。债务契约的限制则体现在借款的保护性条款中,这些限制通常包括:①未来的股利只能以签订契约之后的盈余来发放,即不能以过去的保留盈余来发放;②净营运资金低于某一特定金额时不得发放股利;③把利润的一部分以偿债基金准备的形式保留下来;④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水平时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采取偏紧的股利政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债权人影响着股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比例。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如果破产企业清算得早,债权人或许还能获得一些破产财产。但当前客观现实是,破产对企业,尤其是对上市公司来说似乎已经失灵,试想,严重亏损的公司业绩得不到改善,债权人本息得不到偿付,而股价却被哄抬,积累的风险终究会被释放,债权人只能无可奈何地承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