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委托书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伪造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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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委托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伪造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另外,伪造委托书的后果如下:对代签授权委托书行为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伪造委托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伪造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律师在此提醒,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要伪造任何文书。
综上所述,伪造委托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伪造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律师在此提醒,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要伪造任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