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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1. 是,该农药属于产品,因为它是一种可以用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的物品。2. 根据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产品的责任归属可以分为三种:制造商责任、销售商责任和产品使用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是产品使用者,因此他的主张应基于产品使用者责任。3. A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该产品的缺陷是由于产品使用者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王某没有按照产品标签上的建议来使用农药,自己的过错导致了中毒事故的发生,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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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农民王某种植的棉花发生病虫害,便购买A公司的农药灭虫。该农药产品标签上提醒:打药时应当穿防护服和戴口罩,以免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可王某自认为身体好,便没有按提醒穿防护服和戴口罩,因为天热,打药时导致农药中毒,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向A公司索赔。*问题:"1、该衣药属于产品吗?为什么?"2、依据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产品归责原则有哪几种?王某向A公司索赔,主张何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自己举证责任最轻?3、A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吗?理由是什么?"
亲,1. 是,该农药属于产品,因为它是一种可以用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的物品。2. 根据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产品的责任归属可以分为三种:制造商责任、销售商责任和产品使用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是产品使用者,因此他的主张应基于产品使用者责任。3. A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该产品的缺陷是由于产品使用者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王某没有按照产品标签上的建议来使用农药,自己的过错导致了中毒事故的发生,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乙于 2016年1月1日到 2018年12月31 日在某地全权销售化妆品,而丙是乙公司的经常客户。问:"1、甲乙丙三人,在代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分别是什么? I 2、按一般情况,承受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是谁?3、代理期限过后,乙未经甲同意,继续打着甲的名义,与丙发生交易行为,乙属于什么代理行为?4、假如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甲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丙造称损失5万元。乙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告诉丙,这产品是甲的产品,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甲公司在此合同中扮演的角色是委托人,乙公司扮演的角色是代理人,丙公司扮演的角色是乙公司的经常客户。2. 一般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是代理人,即乙公司。3. 乙未经甲同意,继续打着甲的名义与丙发生交易行为,是违法代理行为。4. 如果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当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丙造称损失5万元时,丙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乙公司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该对甲公司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产品不合格,应该及时通知丙公司,而不是继续让丙公司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签定了一份CIF 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B公司按时发货。我国A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1、卖方(出口方)的主要义务有哪5项基本义务?本案中卖方违反了什么义务?" 2、因为没有投保,上述货物严重受损由谁承担责任?请分析?"3、如果已经投保,应该由谁承担风险损失?请分析。。
1. 卖方(出口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货物、向买方交付货物、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合格的包装、通知买方发货的时间和地点。在本案中,韩国B公司违反了 "提供合格的包装" 的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2. 因为没有投保,上述货物严重受损应该由韩国B公司承担责任。根据CIF合同中的条款,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船方并负担海运费用和保险费用,因此韩国B公司应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购买保险。由于韩国B公司没有购买保险,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因此应由他们承担责任。3. 如果已经投保,风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在CIF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为货物购买保险,并负责将保险单交给买方。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风险损失。
甲于2018年3月1日开出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付款日为2018年9月1日)给乙;乙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最后到戊银行提示付款。"问题:+1、 这张汇票是否需要提示承兑?"2、谁是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可以主张什么票据权利?"3、如果票据承兑人借口出票人甲在银行账户只有80万元,而不给持票人承兑和付款。这种做法在票据法上,,叫做是对物的抗辩,还是对人的抗辩?可以不可以抗辩?理由是什么?"
1. 这张汇票需要提示承兑,因为付款日为2018年9月1日,而且背书转让了多次,如果持有人要求承兑,则承兑人有义务在付款日前承兑。2. 戊银行是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可以主张该汇票的权利,包括在付款日前向银行要求承兑和付款。3. 这种做法属于对人的抗辩。承兑人不能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除非出票人已经在付款日前通知承兑人不承兑或者已经对该汇票进行了反背书。因此,承兑人的借口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拒绝承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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