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

彭宗辉
2022-12-06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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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该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该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参照准则有关规定确定。
四、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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