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应交增值税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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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一、企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1)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是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有观点认为自制的机器设备作为一种有形动产,不能将其作为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处理,但笔者认为其理由并不充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及进口货物的金额征税”,有形动产用于正常销售时才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货物,本案例中自制机器设备是自用而非销售,不能断定其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笔者认为,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财税(2004)156号]中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是领用外购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耗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东北地区按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准予按规定抵扣,不计入自制设备成本;东北以外地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进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领用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领用的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三是领用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技术部门领用此项设备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销项税。另外,内资企业在技术部门领用该自制设备时,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在税法上应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的相关规定,此时因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1)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是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有观点认为自制的机器设备作为一种有形动产,不能将其作为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处理,但笔者认为其理由并不充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及进口货物的金额征税”,有形动产用于正常销售时才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货物,本案例中自制机器设备是自用而非销售,不能断定其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笔者认为,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财税(2004)156号]中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是领用外购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耗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东北地区按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准予按规定抵扣,不计入自制设备成本;东北以外地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进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领用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领用的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三是领用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技术部门领用此项设备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销项税。另外,内资企业在技术部门领用该自制设备时,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在税法上应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的相关规定,此时因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