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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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和所应该获得的利益。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取消暂缓就业怎么办
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取消暂缓就业应该带上材料到学校办取消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二、职业培训权属不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职业培训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权利,但不是义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对即将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职业技术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活动。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职培训中,也包括就业前培训。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求进行专门培训是职工培训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三、最低工资保障属于再分配吗
属于,通俗点说劳动者的薪金收入属于初次分配,不管区的收入的性质,国有还是私有都一样;国家参与的分配是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即劳动者得到工资,货币资本得到利润、利息,人力资本(表现为技术、管理、信息等)得到报酬(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取消暂缓就业怎么办
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取消暂缓就业应该带上材料到学校办取消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二、职业培训权属不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职业培训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权利,但不是义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对即将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职业技术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活动。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职培训中,也包括就业前培训。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求进行专门培训是职工培训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三、最低工资保障属于再分配吗
属于,通俗点说劳动者的薪金收入属于初次分配,不管区的收入的性质,国有还是私有都一样;国家参与的分配是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即劳动者得到工资,货币资本得到利润、利息,人力资本(表现为技术、管理、信息等)得到报酬(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