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开除公职由哪个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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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对象。教体局任命的校长职务之类的,可以由监察局报市政府开除公职,也可以由教体局开除。
2.一般教师。除第一类外的,由教体局开除。
一、醉驾肇事要开除公职吗
事业单位职工醉驾会被开除公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鹤壁上学户口新政策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体局统筹组织实施,浚县、淇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及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示范区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坚持消除大班额。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
(四)坚持控辍保学。
(五)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三、国企工人被判缓刑公职还在吗
国企工人被判缓刑公职还在。
按法律规定,作为国企人员,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公务员性质工作人员,由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所以用人单位是有权开除;
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判处徒刑才会开除公职,缓刑不会,公务员只要是刑罚就要开除公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一般教师。除第一类外的,由教体局开除。
一、醉驾肇事要开除公职吗
事业单位职工醉驾会被开除公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鹤壁上学户口新政策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体局统筹组织实施,浚县、淇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及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示范区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坚持消除大班额。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
(四)坚持控辍保学。
(五)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三、国企工人被判缓刑公职还在吗
国企工人被判缓刑公职还在。
按法律规定,作为国企人员,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公务员性质工作人员,由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所以用人单位是有权开除;
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判处徒刑才会开除公职,缓刑不会,公务员只要是刑罚就要开除公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