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请高手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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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的6个月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14
劳动法案例分析 请高手帮帮忙
2012年10月,甲公司招聘赵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赵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13年2月,公司降低了赵某的工资,只发给赵某800元工资。赵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13年3月,赵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13年8月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亲亲;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的6个月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亲亲;赵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5个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因此,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是合法的。
1、2010年5月,陈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陈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陈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陈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请问:陈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
亲亲;陈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争议,可以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权利的归属: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争议。”
亲亲;因为陈某与公司的争议主要内容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属于权利的归属范畴,所以这是一起权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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