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房发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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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民生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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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百姓足天下安,小民生大社会,笔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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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再处理房屋瑕疵问题合理吗?收房入住后,发现房子出现一系列质量问题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收房验房是购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必须仔细谨慎,以免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是小编整理的两大常见的收房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收房后发现房屋有缺陷怎么办

(一)明显的或已知的缺陷。

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一般应对房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凡是一般验收能发现的显而易见的房屋缺陷就属于明显的缺陷。对于明显的缺陷,买受人必须在接收时提出,在接收后提出的,出卖人不再负责。缺陷不严重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减少价金;缺陷严重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凡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或买受人明知有缺陷而订立合同的,该缺陷为已知的缺陷,出卖人不负责任。

(二)隐蔽的缺陷。

凡是用通常的验收方法一时不易发现而必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就属于隐蔽的缺陷。对于隐蔽的缺陷,只要买受人在接房屋之日起两年内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均应承担责任。缺陷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减少价金,缺陷较严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另外,买受人因缺陷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出卖人赔偿。

(三)隐瞒的缺陷。

凡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缺陷是隐瞒的缺陷。对于该缺陷依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买受人任何时候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均应承担责任,该责任等同于隐蔽缺陷的责任。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投诉

不同的质量问题维权方式各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其他一般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要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买受人也可选择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合理维权要按步骤走

商品房也有保修期。法律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收房时注意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业内认为,市民在收房时,首先应看合同,合同内容是验房的重要依据。在什么条件收房应该在合同中有体现,违约如何处理也应该在合同中有体现。同时,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专业的验房公司验房。发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相关人士建议,一旦市民发现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合理维权应按四个步骤走:

1、首先应该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2、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拖延处理或者是无视业主的投诉,业主可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3、必要时,也可借助诉诸媒体曝光,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进维权进度;

4、如果协商未果,特别是涉及赔偿问题,业主就需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了。
电子数码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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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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