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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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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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拓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 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还有吗
解答完了
亲,没有了,解答完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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