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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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是指政府机构中负责受理来自社会各界的信访(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等)并处理相关问题的部门。
信访局的主要工作包括:
1. 受理信访:受理来自社会各界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信访,认真记录信访内容并进行分类处理。
2. 调查核实: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了解情况并掌握事实,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3. 协调解决: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多方利益的信访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推动问题解决。
4. 维护稳定:及时回复信访者,解答疑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 分析研判:对信访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总之,信访局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安县信访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
二、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调查处理和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县委、县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赴京、赴省、赴市访和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
三、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处理县委、县政府领导批转、交办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和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综合分析信访信息,适时对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和排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五、组织和培训基层单位、部门的信访干部,并进行业务指导。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局的主要工作包括:
1. 受理信访:受理来自社会各界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信访,认真记录信访内容并进行分类处理。
2. 调查核实: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了解情况并掌握事实,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3. 协调解决: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多方利益的信访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推动问题解决。
4. 维护稳定:及时回复信访者,解答疑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 分析研判:对信访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总之,信访局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安县信访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
二、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调查处理和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县委、县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赴京、赴省、赴市访和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
三、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处理县委、县政府领导批转、交办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和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综合分析信访信息,适时对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和排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五、组织和培训基层单位、部门的信访干部,并进行业务指导。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